本文转自:南方日报
维辰
维辰
近日,帕西尼感知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“元动作—倾倒”数据集完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,填补了广东省具身智能实景数据采集领域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空白,也成为国内少有的同步具备数据确权、合规跨境双重示范意义的标杆样本。
这并非简单的区域性事件,而会深刻影响整个具身智能行业发展。
经过几年较量,具身智能已经从“身体”的比拼,转向“大脑”的竞赛。大语言模型能达到名校硕博水平,离不开互联网海量数据的“喂养”,具身智能产品想要变“聪明”,也需要大量“学习”。想象一下,如果让机器人倒垃圾,搞明白怎么倒,需要相关文字或影音数据,执行这些动作,还需视觉信息、抓取动作数据、力反馈等。后者显然难以从互联网上直接打包,而且采集成本高昂,致使具身智能“数据饥渴”严重。保守估计,当前已有数据量与所需数据量之间,至少还差两个数量级。
不少企业采用递进式训练路径:先用低成本、大规模的视频数据打底,让机器人了解要干什么;再用高保真仿真模型生成大量可控数据,帮助机器人熟悉各种场景、泛化拓展;最后用高成本高价值的真实数据进行纠偏和校准,让机器人完成精细动作。也有人认为,低质量数据会带来训练浪费,主张尽可能使用真实数据。不管怎样,高质量数据正成为行业竞逐的基础性战略资源。
但每家企业都要关起门来自己“造轮子”吗?数据具有非竞争性,复制成本近乎为零,如果分工够细,数据处理者能得到回报,高质量数据能流通,则能高效解决“数据饥渴”问题——这,正是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精妙之处。
综观广东等地的制度实践,都明确要求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为“依法依规获取的、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、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”,登记主体是数据处理者,须“对数据集合做出创造性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”。这些要求与高质量数据集的特征高度契合,不是巧合。如专家所说,数据是对客观世界的记录,本身并不必然具有原创性,其经济价值更多来源于后续清洗、整合、标注、建模和算法赋能等环节,故而数据“不能被简单纳入知识产权体系”,具有实用价值、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,才需要合理保护。
一起案例中,法院明确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》可作为数据处理者享有相关权益的初步证据,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,可证明数据集来源合法、享有相关财产性利益。不少地方对登记申请书和必要材料采取形式审核,“初步证据”是必要的平衡。纠纷发生时,数据处理者的举证压力明显降低,将激发数据处理者的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,促进高质量数据供给和流通利用。
深圳的特别之处在于,明确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作为数据资产登记权益凭证,支撑后续的资产入表、授权运营等环节,构建起“权益登记—授权运营—收益分配—交易流通”的协同闭环,有助于明晰数据的产权归属、权益边界、权属状态,破解因数据权属不明而产生的“不能交易”“不敢交易”等难题,进而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动、有效保护、充分利用。
“元动作—倾倒”数据集,补齐行业内真实物理世界交互细分动作的数据资源短板,还具有跨场景、跨设备通用适配能力,质量会与收益高度相关。“数据集权属确权+数据合规跨境流转”的协同发展模式,也呈现了“数据集权属确权+”的更多可能。